1、条例什么时间起正式实施?
答:2019年1月1日。
2、条例共有多少章节条款?
答:条例共六章六十三条,分为总则、文明行为规范、支持与保障、实施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六个部分。
3、条例制定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与社会文明水平。
4、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答: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遵循以人为本、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的原则。
5、公民文明行为总的规范是什么?
答:公民应当爱国、敬业、诚信、友善,遵纪守法、明礼尚德,遵守市民文明公约、村规民约等文明行为规范,践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
6、条例文明行为规范分为几类?
答:分为3类,分别是鼓励的文明行为(5种)、提倡的文明行为(18种)和禁止的不文明行为(55种)。
7、条例鼓励哪些文明行为?
答:条例鼓励下列行为:
(一)见义勇为;
(二)紧急救助;
(三)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
(四)慈善公益活动;
(五)志愿服务活动。
8、条例提倡哪些行为?
答:条例提倡下列行为:
(一)友善待人,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二)崇尚劳动,尊重劳动者,珍惜劳动成果;
(三)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活动,自觉抵制邪教;
(四)文明节庆,文明婚丧嫁娶,文明、安全、环保祭祀;
(五)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能源资源,低碳出行,绿色消费,分类投放垃圾,减少污染产生;
(六)遵守公共礼仪,在公共场合衣着得体,言谈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不说粗话脏话;
(七)文明上网,阳光跟帖,理性发言,传播正能量;
(八)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使用电梯时先出后进,上下楼梯时靠右行走;
(九)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幼、病、残、孕和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不妨碍他人乘坐,不食用有刺激性气味的食品;
(十)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遇机动车礼让时快速通过;
(十一)文明用餐,适量点餐,提倡“光盘行动”、餐后剩余食物打包,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主动提示或者劝导;
(十二)文明旅游,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
(十三)文明如厕,及时冲洗,自觉保持清洁卫生;
(十四)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文明服务,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
(十五)建设文明家庭,培育良好家风,弘扬尊老爱幼、平等相待、和睦相处、相互扶持、勤俭持家等家庭美德;
(十六)遵循学生认知规律和教育教学规律,弘扬尊师重教、崇智尚学的良好风尚;
(十七)弘扬沂蒙精神,传承红色基因,自觉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积极参加“双拥”和军民共建活动;
(十八)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行为。
9、条例禁止哪些行为?
答:条例规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第十一条 遵守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从建筑物、构筑物中抛掷物品;
(二)在公共场所开展广场舞、露天表演以及其他文体娱乐活动时,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三)损毁、侵占公共设施设备,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无障碍通道;
(四)在互联网上编造或者传播暴力、淫秽、虚假信息,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等合法权益的信息和违背公序良俗的信息;
(五)在医院、学校聚众闹事,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挟持医务人员和教职工;
(六)其他违反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的行为。
第十二条 遵守环境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人行道、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以及其他户外设施上乱涂乱画或者非法张贴、挂置宣传物品;
(二)在学校、医院、广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商业广告、宣传品;
(三)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乱吐口香糖,乱倒污水;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有禁烟标识的场所吸烟;
(五)在公共绿地内折摘花木果实、践踏草坪;
(六)在法律、法规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的水域内从事洗涤、游泳、捕鱼等活动;
(七)在法律、法规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或者限制的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八)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九)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露天焚烧秸秆,在城市建成区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内露天焚烧树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十)在城乡道路抛撒焚烧冥纸、遗物和其他丧葬祭奠物品;
(十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在运输途中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十二)其他违反环境文明行为规范的行为。
第十三条 遵守交通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不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
(二)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或者积水路段时不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不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时不避让;
(三)驾驶机动车时强行变道加塞,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鸣喇叭,吸烟,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通讯工具;
(四)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向车外抛撒物品;
(五)驾驶机动三轮车在禁止或者限制的区域和时段行驶;
(六)驾驶非机动车时不按照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随意变道、超速、抢行、逆行,多人并排行驶,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七)不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停放机动车,不规范停放共享单车等非机动车;
(八)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不按照规定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九)在车行道内实施兜售、发送物品或者乞讨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十)其他违反交通文明行为规范的行为。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禁止或者限制机动三轮车行驶的区域和时段,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遵守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划私搭乱建、私开门窗;
(二)侵占公共绿地等场地围合庭院、种植花木果蔬等植物;
(三)堆放物品、私接管线等侵占、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
(四)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影响物业管理区域内正常通行;
(五)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食用鸽、信鸽等动物;
(六)装修房屋时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在午间和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活动;
(七)其他违反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的行为。
第十五条 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损毁旅游设施;
(二)在景物上刻划、涂污;
(三)在景区乱扔垃圾;
(四)违反规定拍照、摄像;
(五)不服从景区安全管理;
(六)其他违反旅游文明行为规范的行为。
第十六条 遵守商贸经营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诈、诱骗、误导或者强迫消费者消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
(四)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摆卖商品或者从事维修、清洗等经营活动;
(五)违反规定设置门店招牌、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橱窗、显示屏幕等;
(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
(七)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利用店铺和摊点经营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
(八)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九)其他违反商贸经营文明行为规范的行为。
第十七条 遵守养犬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居民生活区饲养列入禁养名录的烈性犬和大型犬;
(二)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不含宠物医院)、博物馆、纪念馆、烈士陵园、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商场、宾馆、餐饮场所、候车(机)室,乘坐小型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三)携犬出户时不束犬链,不由成年人牵领,不主动避让行人,不及时清除犬粪;
(四)驱使或者放任犬只伤害、恐吓他人;
(五)其他违反养犬文明行为规范的行为。
10、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哪些行为予以表彰奖励?
答: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紧急救助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对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无偿献血者和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对慈善公益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等给予表彰或奖励。
11、条例规定,应当将哪些行为列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答: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对获得县级以上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称号,或者文明行为按照规定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记入个人档案或者个人信用记录,并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但是受表彰人员自愿放弃的除外。
同时,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处罚但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以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不文明行为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12、公民遇到不文明行为应当怎么做?
答: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鼓励公民依法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导。
公民遇到不文明行为,可以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13、条例是如何保护紧急救助人的?
答: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14、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公共场所开展广场舞、露天表演以及其他文体娱乐活动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应当如何处罚?
答: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5、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的学校、医院、广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商业广告、宣传品的应当如何处罚?
答: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商业广告、宣传品,并对散发人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发布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6、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乱吐口香糖,乱倒污水的,应当如何处罚?
答: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7、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公共绿地内折摘花木果实、践踏草坪的,应当如何处罚?
答: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负责赔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处赔偿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18、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有禁烟标识的场所吸烟的,应当如何处罚?
答:由卫生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二十元罚款,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19、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机动三轮车在禁止或者限制的区域和时段行驶的,应当如何处罚?
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0、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车行道内实施兜售、发送物品或者乞讨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的,应当如何处罚?
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21、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摆卖商品或者从事维修、清洗等经营活动的,应当如何处罚?
答: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2、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利用店铺和摊点经营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应当如何处罚?
答: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3、不文明养犬行为的相关处罚有哪些?
答: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居民生活区饲养列入禁养名录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其犬只;
(二)携犬进入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携犬出户不束犬链或者不由成年人牵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携犬出户不及时清除犬粪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驱使或者放任犬只伤害、恐吓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犬只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以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不文明行为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应当如何处罚?
答: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以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不文明行为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