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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基金监督管理之个人账户管理
2022-09-08 13:00     (阅读:)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即医保卡里的资金,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一方面要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另一方面是严禁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基金,否则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5号)第十六条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产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产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和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支出。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1〕22号)明确: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政府指导的普惠型商业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参保人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使用个人账户支付的,所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需定点医药机构进行逐一对应到相应编码,其中在定点药店或定点医院门诊购买消毒产品(消字号)、家用医疗器械(械字号)、特医食品(国食注字)需对应统一适用的专用编码。个人账户不得用于支付保健食品(健字号,俗称小蓝帽)、普通食品、日用品、镜片和镜架(非械字号)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支出。

守护医保基金安全,人人有责,打击欺诈骗保,你我共同努力。若您发现身边有欺诈骗保行为,可向当地医保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山东省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最高奖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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