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医保发〔2023〕22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人民检察院、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高新区民政卫生工作办公室、财政金融办公室,沂河新区社会保障办公室、财政金融局、教育体育和卫生健康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鲁医保发〔2023〕3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做好医保领域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工作。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医保部门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医疗保障工作和医保基金监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基金监管是当前医保部门首要职责”的监管思路。要按照《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医保领域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15号)要求,充分认识当前基金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切实守护老百姓的“看病钱”“救命钱”。
二、强化部门协作,形成打击合力。建立健全医保、检察、公安、财政、卫生健康部门线索移交和案情通报制度,着力提升打击欺诈骗保的覆盖面和精准度。做到医保基金行政监管和纪律监督一体推进,建立医保部门与纪委监委双向衔接机制。坚持一案多处,深挖欺诈骗保背后的违规违纪问题,放大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震慑力。
三、加强督导考核,加大宣传力度。市医保局将建立健全评价考核机制,将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工作列入年度考核的重点内容。对工作推进较快、整治成效明显的县区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进展缓慢、工作推进不力的县区进行系统内通报。各县区要建立常态化曝光机制,依托政务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对专项整治行动中的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营造社会关注、参与、支持打击欺诈骗保的良好氛围。
各县区医保局要及时梳理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并于2023年12月1日前全面总结专项整治行动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市医疗保障局。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临沂市人民检察院 临沂市公安局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医保领域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医保发〔2023〕31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人民检察院、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现将《国家医保局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医保领域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医保发〔2023〕1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工作责任。各级医保、检察、公安、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金监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认识当前基金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始终将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要按照《国家医保局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医保领域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15号)要求,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优势,聚焦整治重点,强化大数据监管,加强宣传曝光和舆情监测,健全长效机制,协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二、加强会商协作,实施联合惩戒。建立健全各级医保、检察、公安、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信息线索共享和案情查办通报机制,加强线索排查、案件移送、联查联办、情况通报等,提高线索案件执法水平和查办效能;要落实大案要案督办制度,加强重大案件的督导、通报,确保限期办结;要总结和把握案件特点规律,不断提高案件查办能力和执法水平,要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衔接配合,积极移交涉嫌腐败相关问题线索,推进打击欺诈骗保、纠正医药领域不正之风与腐败问题一体纠治。
三、强化督查考核,加大宣传曝光。各级医保、检察、公安、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评价考核机制。省医保局、省公安厅将把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与基金监管综合评价、刑侦工作绩效考核等相衔接,对积极作为、成效显著的地方予以通报表扬,对进展缓慢、敷衍塞责的地方予以督导落实。要强化舆论宣传引导,分级分批曝光医保基金违法的典型案例,有效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营造社会关注、参与、支持医保基金监管工作的良好氛围,共同守护好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
各市医保局要及时梳理专项整治进展情况,按季度填报医保基金工作情况统计表,并于2023年12月20日前全面总结专项整治行动情况,形成报告报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
2023年6月9日
链接:国家医保局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医保领域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