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拓宽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医疗保障监督渠道,提升医保业务经办水平和服务质量,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经研究决定,现面向社会公开聘请临沂市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10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原则,诚实守信、公道正派;
(二)关心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热心社会监督工作,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观察分析问题的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坚持原则、敢于担当、清正廉洁、联系群众,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社会公信力;
(四)具备履行医疗保障社会义务监督职责相适应的健康状况、综合素质和能力要求;
(五)知晓医疗保障、卫生健康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制度政策和业务知识等,具有医药、法律、财务等相关专业背景者优先考虑。
(一)参与医疗保障部门召集的社会监督员会议以及组织的相关宣传、培训、检查活动;
(二)宣传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经办服务规定等;
(三)对医疗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稽核检查、费用核查、协议管理等工作进行社会监督;
(四)对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社会监督;
(六)向医疗保障部门反映相关机构和人员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七)受邀参加医疗保障部门组织的医保基金监管相关工作会议,听取关于医疗保障基金收支管理、打击欺诈骗保等情况的通报;
(八)广泛走访、听取、了解、收集并及时反馈社会各界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和监管的意见建议。
(二)审核公示。临沂市医疗保障局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原则,综合考虑,确定拟入选名单,并通过门户网站及公众号进行公示。
(三)聘任。公示无异议后,经集体讨论决定后,由临沂市医疗保障局颁发聘书,开展社会监督工作。
(五)其他。社会监督员实行义务聘任制,聘任期为两年,性质为自愿性、无偿性。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同意,可以续聘,聘任期满后不再续聘的,视为自动解聘。社会监督员提供欺诈骗保违规线索的,依据《山东省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给予相应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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