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30日,临沂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经临沂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所属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现将有关信息公开如下:
单位名称:临沂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300MB28714404
住所:山东省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33号
宗旨和业务范围:负责全市医疗保险服务工作。
法定代表人:董立成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开办资金:20万元
举办单位: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事业单位章程见附件
2019年5月30日
附件
临沂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章程(暂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临沂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类型是财政补助类。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33号 。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0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是:临沂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规范经办、热情服务、方便群众、保障健康。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负责全市医疗保险服务工作。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一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明确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章程修改草案;
(三)审核本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内容;
(四)审核本单位进行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公开情况;
(五)监督本单位按照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六)考核本单位工作运行情况;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四章 党的领导
第十二条 加强党组织建设和党组织对本单位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依法办事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本单位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反腐倡廉建设。
第十三条 坚持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把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本单位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需经党组织集体研究讨论决策。
第十四条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发挥本单位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履行把握选人用人条件、提出建议人选、组织推荐考察或公开选聘、研究任用、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职责。
第十五条 中共临沂市医保中心支部委员会(简称“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本单位设立的政治、思想、组织领导机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是本单位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本单位发展方向,决定本单位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
第十六条 本单位党支部设置党支部书记1人,党支部委员共3人。党支部书记由董立成担任。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主任办公会议。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
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三)组织实施主任办公会的决议;
(四)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五)组织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当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人事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本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制定或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按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及明确合同期限。
本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员,按程序进行竞聘上岗。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工作人员书面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
(五)其他应当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条 全面考核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将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等,考核结果可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涉及人事争议有关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依法年报公示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参与的重大信息。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2019年5月29日经主任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主任办公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