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648516507/ybj/2020-0000042  发布机构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0-10-20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医保局三项举措加强基本医疗保险高值药品管理

临沂市医保局三项举措加强基本医疗保险高值药品管理

2020-10-20   作者: 点击数:  

 为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发挥精准保障作用,市医保局采取三项举措,加强基本医疗保险高值药品管理工作。

一是明确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高值药品范围。我市从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成功药品、2018年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品、2019年国家药品目录中常规准入的药品中,选择临床必需、疗效确切、价格昂贵的药品作为临沂市基本医疗保险高值药品,纳入我市职工基本医保和居民基本医保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执行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二是加强高值药品“三定”、“双渠道”管理。对医保高值药品实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特药零售药店“双渠道”管理服务模式,按照“三定”管理办法执行,即定责任医师、定医疗机构和定特药零售药店。参保患者原则上选定市内一家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对定点医疗机构没有备药的,实行外配处方制度,患者可凭责任医师处方和《临沂市大病保险谈判药品/基本医保高值药品申请备案表》,持本人身份证或医保电子凭证(过渡期内可使用社保卡)到定点特药零售药店购药。

三是加强高值药品结算工作。明确住院期间外购医保高值药品的,开药量仅限当次住院使用量,外配处方的费用合并到住院医疗费用,参保人员持购药发票到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特药费用纳入责任医师所在医疗机构总额控制管理,年终医保经办机构将根据特药使用情况,对医疗机构总额进行适当调整。医保高值药品在门诊慢性病使用时,定点医药机构实行联网直接结算报销,参保人员只需支付个人负担部分,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市内定点特药零售药店实行互认,减少群众跑腿,极大地方便了群众就医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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