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648516507/ybj/2021-0000114  发布机构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1-11-16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释义系列之一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违约行为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释义系列之一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违约行为

2021-11-16   作者: 点击数: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了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协商谈判和签订协议等协议管理内容、双方义务以及其中一方违反服务协议约定另一方主体可以采取的措施。

服务协议是指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经协商谈判而签订的,用于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以及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等内容的协议。定点医药机构负有按规定高质量提供医药服务的义务,并要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药服务,不仅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质量管理和控制制度,还应符合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行业标准以及医学伦理规范等有关要求,既包括对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的遵守,也包括对医学伦理规范的遵守。为了提高服务质量,在遵守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诊疗。

定点医药机构作为服务协议一方,违反协议的,通常称为“违约”,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以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理,通常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对违反服务协议的处理均作了规定。通过对我国一些主要省市医疗保障定点协议范本进行归纳和梳理,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以对定点医药机构采取包括约谈、限期整改、拒付、追扣、追回(基金)、暂停结算(区分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服务行为)、要求支付违约金、终止协议等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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