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医药服务时实施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的,通常称为“一般违法”。
一般违法行为包括住院过程中的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行为;在提供医药服务过程中的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以及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行为;物价管理中的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行为;物资管理中的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行为;以及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及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在实践中,挂床住院、冒名住院、分解住院、串换项目等行为以及收费乱象频发。定点医药机构出现一般违法行为的,《条例》规定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约谈、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等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