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全市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大病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有关的政策、规划、标准,参与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承担市本级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申报核定、权益记录、待遇支付等工作,
(三)承担医保基金管理、收入支出、会计核算、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资金拨付等工作。
(四)承担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市直参保职工医保待遇结算等工作。承担市本级离休干部、军休干部及优抚对象的医疗费审核和结算工作。
(五)承担异地就医和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等工作。
(六)承担医保信息化建设、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和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统计、运行分析工作。
(七)承担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的有关工作,承办商业保险机构招标、协议签订、评估考核等工作。
(八)对县区医保经办机构的窗口标准化建设、基金管理、医保费用结算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九)承担相关行业和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工作。
(十)完成市医保局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