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648516507/ybj/2021-0000109  发布机构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1-08-30  发布日期  2021-08-30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生效中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关于转发省医保局《关于执行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头孢氨苄口服常释剂型接续采购结果和布洛芬缓释胶囊替补供应结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省医保局《关于执行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头孢氨苄口服常释剂型接续采购结果和布洛芬缓释胶囊替补供应结果的通知》的通知

2021-08-30   作者: 点击数:  

保函〔202115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高新区民政卫生工作办公室,市直各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山东省医保局《关于执行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头孢氨苄口服常释剂型接续采购结果和布洛芬缓释胶囊替补供应结果的通知》(鲁医保函〔2021〕5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相关医疗机构要按上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产品的配备使用。

二、布洛芬缓释胶囊替补结果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头孢氨苄口服常释剂型接续结果采购周期为2年,视情况可延长不超过半年,并逐步统一到其他批次国家组织集采药品执行时间。

三、相关产品的约定采购量见附件2。


附件:1.鲁医保函〔2021〕56号-关于执行国家组织集中带量

采购药品头孢氨苄口服常释剂型接续采购结果和

布洛芬缓释胶囊替补供应结果的通知

2.临沂市头孢氨苄续约约定采购量和布洛芬替补

约定采购量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科室:市医疗保障局价格招采科)



附件1


关于执行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头孢氨苄口服常释剂型接续采购结果和布洛芬缓释胶囊替补供应结果的通知


鲁医保函〔2021〕56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胜利油田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为切实做好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根据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相关规定,我省先后完成了第二批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头孢氨苄口服常释剂型接续采购和第三批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布洛芬缓释胶囊替补供应工作,现就执行相关药品接续采购及替补供应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9月1日起,全省各相关医疗机构落实执行头孢氨苄口服常释剂型接续采购以及布洛芬缓释胶囊替补供应结果。

二、头孢氨苄口服常释剂型接续结果采购周期为2年,视情况可延长不超过半年,并逐步统一到其他批次国家组织集采药品执行时间。布洛芬缓释胶囊替补结果按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结果采购周期相关规定同步执行。

三、头孢氨苄口服常释剂型下一年度接续采购的约定采购量,由各市医保局根据医疗机构前期申报的第二批国家组织集采药品续约续签项目中头孢氨苄口服常释剂型(指定规格)下一年度需求量,按国家组织集采约定采购量确定比例计算。布洛芬缓释胶囊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的约定采购量,由各市医保局根据医疗机构第三批国家组织集采药品中布洛芬缓释胶囊的首年约定采购量的1/4比例进行折算。

四、购销协议签订、采购使用、医保基金预付、药款结算、医保支付、质量和供应监管、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等政策措施,分别参照《关于做好我省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续约续签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函〔2021〕29号)、《关于做好第三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67号)执行。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附件2 临医保函〔2021〕15号附件2:头孢氨苄续约约定采购量和布洛芬替补约定采购量.xlsx


  
附件【临医保函〔2021〕15号附件2:头孢氨苄续约约定采购量和布洛芬替补约定采购量.xlsx
上一条:临沂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2021年第三批新增、变更和解除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名单的通知
下一条:临沂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鲁医保函〔2021〕52号文件做好医保疾病诊断和手术操作编码灰码映射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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