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临医保字〔2024〕2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局,各定点医护机构:
为推进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工作有序开展,经研究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关于印发<临沂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临医保发〔2023〕19号),请抓好贯彻落实。后续将根据制度实施、基金运行和上级政策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