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医保局印发了《关于推进全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现就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切实提高全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管理水平,统一全市定点医药机构疾病分类与代码、手术操作分类与代码、药品分类编码,严格执行现行医保三个目录,规范使用住院病案首页,促进诊疗信息有效互联互通和利用,科学评估医疗服务质量与绩效,为探索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单病种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提供数据支撑和政策依据,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规范疾病分类与代码。西医诊断编码暂继续使用《疾病分类与代码国家临床版1.1》《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0-3);中医病症诊断编码统一使用《中医病症分类与代码》(GB/T15657-1995,简称TCD)。待省里根据《关于印发国家疾病分类第十一次修订本(ICD-11)中文版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52号)提出明确要求后,再按新要求全面使用ICD-11中文版进行疾病分类和编码。
(二)统一规范手术操作分类与代码。手术操作分类与代码统一执行《山东省医疗机构手术操作分类代码及级别目录(2018年1.1版)。
(三)统一规范药品分类编码。全市医药机构的药品分类编码统一使用国家药管平台药品基本数据库(4.0版)药品采购编码YPID。
(四)严格执行现行医保“三个目录”。全市医药机构的医保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及服务设施,按照《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鲁人社发〔2018〕14号)、《关于公布临沂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7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7〕70号)和《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8〕35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国家、省有新规定或调整的,从其规定。
(五)统一规范使用《山东省住院病案首页》。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统一规范使用《山东省住院病案首页》(2018年修订版),按照《关于做好山东省住院病案首页填报和数据质量控制工作的通知》(鲁卫医发〔2018〕31号)要求,规范使用医学名词术语,如实填写病案首页,确保病案首页信息能够真实反映、客观体现患者住院期间的诊疗信息及就医过程,切实提高住院病案首页信息填写、编码和报告质量。要加强病案首页信息的分析利用,重点推进利用DRGs开展二级及以上医院医保绩效评价,定期公布二级医院核心运行指标,提高病案首页数据利用率。
(六)积极推进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全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要按照《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8号)要求,全面实行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积极推行电子病历信息上传,促进电子病历与医保信息的有效共享。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8〕20号)和《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办医函〔2018〕1079号)要求,今年全市所有三级医院要达到电子病历应用水平分级评价3级以上,即实现医院内不同部门间数据交换;到2020年,二级医院要达到分级评价3级以上,三级医院要实现电子病历信息化诊疗服务环节全覆盖,达到分级评价4级以上,即医院内实现全院信息共享,并具备初级医疗决策支持功能。
相关链接:《关于推进全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