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医保局印发了《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19〕3号文件做好苯丙酮尿酸症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现就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按照山东省医保局等7部门《关于做好苯丙酮尿酸症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出台了《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19〕3号文件做好苯丙酮尿酸症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落实儿童重大疾病保障政策,切实减轻苯丙酮尿酸症患者家庭负担。
二、主要内容
(一)将苯丙酮尿酸症纳入我市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种管理。
(二)对苯丙酮尿酸症患者发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诊查、治疗和药品费用,按照我市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相关政策执行。对治疗药品“盐酸沙丙蝶呤”费用,仍由大病保险单独补偿,支付比例提高到60%。
(三)苯丙酮尿酸症所需特殊治疗食品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18岁及以下患者按75%比例支付,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额度1.5万元;18岁以上患者按70%比例支付,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额度1.2万元,对困难患者,由慈善基金根据专项基金年度筹集情况,给予适当援助。
相关链接:《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19〕3号文件做好苯丙酮尿酸症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