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探索发挥行业组织在实施行业自律自治方面作用,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经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批准于2019年4月13日,临沂市医药零售行业部分企业自愿发起成立临沂市医保药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通过强化协会自律自治功能,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对于加强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促进规范诚信经营、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总体要求
(一)加大对协会工作支持力度。高度重视发挥协会自律自治作用,不断加强与协会沟通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在政策保障、业务指导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帮助协会在各县区设立办事机构,指导协会尽快建立覆盖全面、运行有效、作用明显的诚信自律建设工作机制,促进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行业健康发展。
(二)加大对协会工作管理力度。将行业协会自律自治作为加强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工作有效手段,摆在突出位置,加大管理力度,督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实现协议管理与行业自律自治有机结合。
(三)加大对协会工作宣传引导力度。组织协会深入开展以诚信自律创建为主题的教育活动,引导协会将诚信自律建设作为自觉追求和普遍行动。要加强工作调度,及时发现和宣传协会在行业自律自治方面的好做法、好经验,树立诚信自律典型。
三、主要做法
(一)增强协会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引领作用。积极帮助协会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培育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营造诚信执业良好氛围;建立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完善《自律公约》,落实规范经营、行业诚信、用药安全、社会责任、优质服务等要求,规范企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发挥行业龙头作用,引领全行业自我约束、规范经营、健康发展。
(二)发挥协会履行《临沂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示范作用。加强与协会沟通,督促会员单位认真履行《临沂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内容,并按照协议条款和开展打击欺诈骗保工作要求,组织会员单位采取内部自查、互查等方式,对协议条款履行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实现年度自查全覆盖,重点自查聚敛盗刷社保卡、诱导参保人员购买化妆品、生活用品等行为,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向医保部门移交,并按照章程在协会内部进行处理,以此带动全行业认真遵守协议规定、履行协议条款。
(三)促进协会会员单位自觉配合监督管理。加强与协会协作,积极开展会员单位医保法规政策教育培训,促其自觉接受医保经办机构对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主动查摆、整改存在问题;不断完善信息系统建设,配合建立核查药品进销存系统、远程视频监控等信息化监控方法,以此推动全行业依法规范运行、健康有序发展。
(四)发挥协会医保政策法规宣传阵地作用。根据协会会员单位点多面广的特点和优势,引导协会组织会员单位主动开展常态化医保政策法规宣传和健康知识普及活动,广泛张贴和散发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涉及医保行为“五不准”、参保人员涉及医保行为“四不准”等宣传资料,加强从业人员执业教育培训,增强全行业依法依规依协议经营意识。
(五)引导协会参与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协会在人力资源、行业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引导其遴选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执业药师建立专家库,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参与零售药店申请医保定点评估、履行协议评价以及日常检查巡查。
(六)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充分发挥协会熟悉本行业情况的优势,当好医保部门的“参谋”和“助手”,积极反映行业问题和诉求,并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建议,为医保部门制定政策、完善协议管理提供详实可靠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