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648516507/ybj/2020-0000123  发布机构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0-03-19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关于开展门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配药直接联网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开展门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配药直接联网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0-03-19   作者: 点击数:  

日前,市医保局下发了《关于开展门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配药直接联网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现就文件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加快推动“互联网+”医保服务,拓宽职工医保慢性病患者用药渠道,切实方便参保职工就医购药,提升参保人员就医体验感和满意度,在全市开展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配药直接联网结算试点工作。

二、主要内容及举措

(一)宽门诊慢性病患者配药渠道。将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患者配药扩大到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符合协作联动条件的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可申请建立处方协作联动机制试点。参保职工到门诊慢性病处方协作联动试点定点医院门诊就医购药,按规定直接联网结算,也可要求定点医院将处方上传至慢性病处方流转平台。参保职工可在3日内凭医保电子凭证(过渡期内可使用社保卡)自主选择到任何一家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配药,医保目录内药品费用按规定直接结算,个人负担部分可用个人账户余额支付。

(二)规范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和药价管理。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要加强医保药品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慢性病定点药店的药品进销存系统要与医保信息系统对接,实时信息共享。对于国家谈判药品,慢性病定点药店的零售价不得高于国家谈判价。

(三)实行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就诊购药配药结算全市通办。参保职工经门诊慢性病资格确认备案后,可选择市内任何一家门诊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就诊购药配药,医保报销部分由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先行垫付,再由所属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按月据实结算,不纳入总额控制管理,县区医保经办机构之间再进行清算。市直定点医院的垫付费用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按月与医院据实结算,不纳入市直定点医院总额控制,市医保经办机构与县区经办机构再进行清算。

参保职工自主选择一家慢性病定点医院作为转外就医备案及手工报销定点机构,因病情需要转市外就医的,由该定点机构办理慢性病转外就医登记备案手续;参保职工凭转外就医定点医院收费有效票据、门诊慢性病费用清单等,到该定点机构按规定进行手工报销。各医保经办机构可委托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异地安置、长期异地就医职工的门诊慢性病费用的手工报销。

(四)加强医保基金管理。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门诊慢性病用药管理,按照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原则,按病情控制患者用药量,杜绝慢性病药品浪费,要完成医院信息系统与市医保职工门诊慢性病信息平台的技术对接,确保慢性病医保管理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要加强对慢性病费用大额支出的监管,定期对医保基金支出和用药量前十位的门诊慢性病药品进行监测、排名,杜绝医保药品滥用和医保基金浪费;要将慢性病长处方管理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内容,引导医保协议定点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便捷的慢性病医疗服务;要与处方协作联动定点零售药店签订补充协议,规范定点药店协议管理,维护基金安全;要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履行协议情况的监督检查,构建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自查与抽查、人工检查与智能监控、事先告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检查模式。各县区医保部门要建立和强化长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和坚决查处定点医药机构欺诈骗保行为。


相关链接:关于开展门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配药直接联网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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