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医保局印发了《关于促进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临医保发〔2021〕13号),现就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山东银保监局、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医保局等13部门《关于印发山东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鲁银保监发〔2020〕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本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为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工作措施、保障措施四部分内容。
(一)总体思路。按照“政府引导、定位补充、投赔简便、商业运作”的要求,坚持普惠型产品起步,使其成为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基本原则。一是广覆盖,坚持大数法则,补充保险面向我市所有参保人,不设置年龄、健康状况、既往病史、职业类型等前置条件,保费与个人疾病风险不挂钩。二是强衔接,以基本医保为主体,重点保障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较高的费用,兼顾政策范围外费用。三是市场化,坚持政府鼓励推动、企业自负盈亏、群众自愿参保原则,以市场机制、保本微利为运营导向。四是可持续,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专业优势,扩大产品的供给范围,不断提升补充保险的精准度和内涵。
(三)工作措施
一是实施联合承保。在我市设有分支机构、具备商业健康保险经营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均可参与,联合承保我市商业补充保险。
二是合理确定缴费标准和待遇。根据商业补充保险定位和成本精算,合理确定缴费标准,并设定免赔额、赔付比例、赔付限额,体现保大病、保重病、减负担原则。
三是加强引导支持。市医保局为承办保险公司开展产品设计和校验精算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持;有关部门通过各种方式支持承办机构宣传介绍商业补充保险,努力提高参保率。
四是拓宽筹资渠道。允许参保职工用个人账户余额购买补充保险,也可为其直系家庭成员(配偶、子女、本人的父母、配偶的父母)购买。鼓励用人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为职工和居民购买,购买经费按商业健康保险规定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
五是提高参保和理赔便利性。全面实施“网上参保”“掌上参保”。逐步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商业补充保险赔付“一站式”结算。
(四)保障措施。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支持保障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落实落地。
相关链接:《关于促进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