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648516507/ybj/2021-0000050  发布机构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1-07-30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政策解读《关于做好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成员共济使用的通知》

政策解读《关于做好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成员共济使用的通知》

2021-07-30   作者: 点击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和国家局、省局有关规定,市医保局印发《关于做好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成员共济使用的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1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在“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家庭成员共济使用工作,提高参保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效益,市医保局在学习省内外先进经验基础上,起草印发了《关于做好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成员共济使用的通知》,主要包括“共济对象、操作方式、共济场景、工作要求”等四部分内容。

二、主要内容

(一)共济对象。申请家庭共济的参保人必须正常参加临沂市职工或居民医保,已激活医保电子凭证。参加临沂市职工医保的参保人(称为授权人,离休优抚人员、已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除外)的医保个人账户,可以与近亲属(仅限授权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绑定使用,形成家庭成员共济账户,职工本人应对其关联的近亲属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二)办理方式。参保职工可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方式办理。授权人可以通过“临沂医保一窗通”个人办事大厅、“临沂医保”APP或“临沂便民医保”微信小程序、“临沂医保”支付宝小程序等方式办理。授权人也可以到参保地医保经办大厅服务窗口申请设立家庭成员共济账户。

(三)应用场景。若授权人的近亲属为参保职工,刷卡(码)时优先使用本人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时将调用授权人的个人账户;若授权人的近亲属为参保居民,可通过医保电子凭证直接调用授权人个人账户;当授权人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时则无法实现共济功能。

主要应用场景:一是定点医院结算。授权人可以支付近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二是定点药店结算。授权人可以支付近亲属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三是缴纳医保费。授权人可以支付近亲属参加临沂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长期护理保险、“临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

三、注意事项

一是动态维护关系。授权人绑定近亲属后,就无法被其他参保人再次绑定;近亲属被绑定后也无法被其他参保职工再次绑定。目前参保关系转出临沂前必须先退出共济账户,家庭共济账户仅限在省内开通“一卡通行”功能的定点医药机构使用,暂不支持省外使用。

二是规范使用范围。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健康查体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三是优化经办服务。要充分认识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工作的重要意义,广泛开展宣传,优化经办服务流程,提升线上线下服务质量,确保政策落实落地。要注意保护参保人员的个人隐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参保人员信息。


相关链接:《关于做好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成员共济使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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