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24日,市医保局联合财政局出台了《关于印发<临沂市贯彻落实山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行动方案>的通知》(临医保发〔2022〕7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建立统一规范的保障制度,公平适度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保障绩效,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和省医保局、财政厅《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印发<临沂市贯彻落实山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行动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行动方案》)。
二、主要内容
《行动方案》明确2023年底前,全市完成待遇清单外政策清理规范,统一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救助资金支付范围、医保经办服务规程,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配置,基本实现决策权限清晰合规、制度体系统一规范、保障标准合理均衡。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建成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坚持基本保障、公平适度、责任分担、稳健持续、科学决策,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规范政府责任边界,严格执行基本支付范围和标准;推进医疗保障制度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逐步实现政策纵向统一、待遇横向均衡,确保医疗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
(二)目标任务。按照“确定基本保障内涵,厘清待遇支付边界,明确政策调整权限,规范决策制定流程”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在国家统一框架下,按照全省统一要求,推动全市范围内医疗保障制度框架、制度名称、制度设置、政策标准、基金支付范围、信息系统等规范统一。扎实开展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行动。
(三)严格落实待遇清单制度。全市严格遵守国家、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0年版),各县区不得再出台超出清单范围的制度政策,不得根据职业、年龄、身份等自行出台新的特殊待遇政策。全市严格执行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医保准入、管理政策,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不得调整医保用药限定支付范围,要严格遵守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明确的决策权限,依法履职,依法行政,严禁越权行事。建立医保政策备案制度,建立重大决策请示报告制度。
(四)全面清理规范医疗保障政策。一是统一医疗保障制度;二是规范基本筹资和保障政策,统一政策项目设置和名称,规范政策标准;三是统一基金支付范围,全市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四是统一信息系统;五是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配置;六是统一医保经办服务。
(五)组织保障。从提高政治站位、确保落地见效、加强宣传引导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临沂市贯彻落实山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行动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