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648516507/ybj/2022-0000102  发布机构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2-04-01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政策解读《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2〕7号文件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政策解读《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2〕7号文件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2022-04-01   作者: 点击数:  


一、文件背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国家医保局印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3号)和省医保局印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医保办发〔2022〕3号文件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7号),对疫情防控工作中医疗保障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根据国家级、省级文件要求,转发文件并结合我市实际对做好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二、具体内容。一是持续落实疫情期间医保特殊政策,切实做到“两个确保”。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新增的药品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对调出且不在基本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停止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二是落实核酸检测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严格执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政策和医保支付标准。自2022年3月23日起,对于发热门诊和发热哨点诊室患者、住院患者中的参保人员的核酸检测费用,职工医保按80%、居民医保按60%比例报销,不设起付线。医保支付次数按照山东省核酸检测“应检尽检”工作方案执行。三是落实新冠病毒抗原检测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严格执行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政策和医保支付标准。自2022年3月23日起,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伴有呼吸道、发热等症状且出现症状5天以内的参保人员,新冠病毒抗原检测项目和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参照核酸检测医保政策规定支付,职工医保按80%、居民医保按60%比例报销,不设起付线。四是严格落实药品网上采购政策,新增药品按省通知要求采购。对于尚未挂网的药品,允许医疗机构线下采购应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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