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2〕24号文件切实做好全市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临医保发〔2022〕30号),现就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全省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24号)文件要求,结合省医保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54号)和我市实际,将我市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有关规定进行了统一明确。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2022年我市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10元;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平均不低于350元。
(二)统一规范参保分类资助标准。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对特困人员按照每人350元标准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按照每人 150元标准给予定额资助,个人缴费标准与定额资助的差额部分由县区财政给予补助。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群众等特殊人员,由县区政府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对其个人缴费给予代缴或适当补助。
(三)统一集中缴费期和待遇享受期。从今年开始,全省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统一调整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集中办理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居民在2022年集中缴费期内按时参保缴费的,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均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居民在集中缴费期结束后(即2023年1月1日以后)参保并补缴当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后,设置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含缴费当月),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不予报销,自等待期结束后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不设等待期。
(四)统一新生儿参保政策。新生儿出生后6个月以内(含)由监护人按规定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并缴纳出生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未缴纳出生年度居民医保费的,不能享受出生年度居民医保待遇;在集中缴费期内只缴纳出生次年居民医保费的,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次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出生后超过6个月的,按规定参保缴纳个人缴费标准的,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缴费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出生后超过12个月的,执行普通居民缴费及享受待遇相应政策规定。
相关链接: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2〕24号文件切实做好全市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