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648516507/ybj/2022-0000105  发布机构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2-07-08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政策解读《关于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的通知》

政策解读《关于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的通知》

2022-07-08   作者: 点击数:  

为进一步巩固完善我市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市医保局印发《关于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的通知》(医保发〔2022〕2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本《通知》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在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基金使用管理问题专项排查政治行动中,发现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存在重复收取、虚记收取一般诊疗费标准的违规行为。为进一步明确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制定本《通知》。

二、决策依据

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和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等9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鲁卫涵2022139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通知》

三、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收费行为, 提升群众就医的可及性,并从政策设计上防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四、重要举措

一是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诊疗费标准继续执行8元/人次,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个人支付2元/人次。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继续执行6元/人次,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个人支付1元/人次。

二是要求医保、卫生健康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对一般诊疗费执行情况的监督督查,防止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行为的发生。对分解处方、分解疾病多次诊疗、重复收费、变相收费、套取基金等违反价格和医保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


相关链接:关于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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