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的通知》要求,6月1日市医保局印发了《临沂市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制度》(临医保发〔2022〕19号),自2022年6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的选聘流程。社会监督员的选聘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监督员通过公开选聘产生。采取个人自愿、单位推荐、医疗保障部门遴选的办法进行择优选聘,聘任后公示选聘结果。社会监督员实行义务聘任制,为无偿性聘任,聘任期为两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同意,可以续聘,聘任期满后不再续聘的,视为自动解聘。
二、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的主要工作职责。宣传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经办服务规定等;对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对医疗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稽核检查、费用核查、协议管理等工作进行社会监督;向医疗保障部门反映相关机构和人员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广泛走访、听取、了解、收集并及时反馈社会各界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和监管的意见建议。
三、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的工作纪律。应当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社会监督,不得以社会监督员身份从事与监督无关的活动;客观公正开展社会监督活动,不得借社会监督员的身份为个人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社会监督员的身份为个人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监督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参与监督活动的过程性信息和未经确定的政策、案件信息;遵守回避制度,在与被监督对象之间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监督公正实施时,应当回避;不得对被监督对象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监督工作客观公正性产生影响的财物和宴请;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序良俗和纪律规定。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临沂市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制度》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