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医保局联合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印发了《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3〕36号文件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临医保发〔2023〕26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持续推进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增强基本医疗保障能力,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税务局印发《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3〕36号文件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临医保发〔2023〕26号),为做好我市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二、决策依据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和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全省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36号)。
三、出台目的
持续推进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增强基本医疗保障能力,努力解除人民群众看病之忧。
四、重要举措
一是筹资标准方面,我市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要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医药技术进步、医疗费用增长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障需求,明确2023年我市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40元,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380元。
二是集中缴费期方面,根据全省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统一规定,2024年我市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自2024年1月1日起按规定享受我市居民医保相关待遇。
政策文件:《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3〕36号文件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