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648516507/ybj/2024-0000015  发布机构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3-07-06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政策解读:《关于印发<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解读:《关于印发<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07-06   作者: 点击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部署要求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22〕17号),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实现2025年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全覆盖的工作目标,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医保部门牵头起草了我市《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公室2023年7月7日印发了该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医疗保障领域深入贯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国家战略举措,也是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制度安排。我市是全省人口最多的市,参保居民大约908万人,占全省12.7%。按照职工失能人员比例测算,全市失能居民人数预计3.6万余人,长期护理需求很大。近几年来职工长护险运行良好,得到了社会和参保群众的一致好评,为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积累了经验,广大居民呼吁开展居民长护险试点。

二、主要内容

(一)资金筹集。2023年至2024年试点期间,根据试点县区财力情况和基金支撑能力,筹资标准暂定每人每年30元,其中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承担15元,试点县(区)财政承担5元,个人缴费10元(试点期间由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承担)。建立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动态多元筹资机制,由市医保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护理保障水平、护理服务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省里明确统一筹资标准后,从其规定。

(二)待遇支付。定点协议护理服务机构为失能人员提供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以及长期护理保险医疗护理服务、基本生活照料服务项目范围的护理费用,纳入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范围。试点期间,医疗专护和机构护理待遇按项目支付比例为70%,剩余费用由个人负担。居家护理待遇,近亲属或护理机构提供的生活照料服务按日定额补助标准支付,护理机构提供的医疗护理实行按项目据实限额支付。对异地长期居住且经评估认定符合条件的失能人员执行我市待遇标准,其在居住地享受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情况应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

(三)定点服务和经办管理。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协议护理服务机构标准及范围原则上与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的一致,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托自身资源或通过与养老机构开展合作等方式,提供适宜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待遇申请、评定标准、评定流程、待遇享受、委托经办等参照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四)结算办法。参照我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行“定额拨付、超支不补”的结算管理办法。医疗专护的每床日支付定额标准,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80元、100元、120元(均包含生活照护服务项目支付定额10元)。机构护理的每床日支付定额标准为35元。享受居家护理的重度失能人员按日定额结算,对由近亲属或定点医护机构提供的生活照料实行购买服务,每日支付标准为10元,对定点医护机构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按项目据实结算,每月支付限额为280元(每周70元),每周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具体项目由护理机构同参保居民近亲属以签约的形式确定。市外异地长期居住的失能人员享受居家护理的日支付定额标准为15元。随制度实施、基金运行情况和上级政策变化适时调整。

(五)实施步骤。按照省里开展试点工作的基本条件和申报程序要求,广泛发动县区开展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省级试点,经县区政府同意的,应由试点县区医保和财政部门向市级部门提出书面申请。2023年度选择临沭县按程序申报开展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在总结试点成效的基础上,2025年所有县区全面实施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六)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2023年7月7日)起施行。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一条:主要负责人解读:市医疗保障局党组书记、 局长张洪岭解读《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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