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依据
2024年11月1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101号),对预付金制度建立、申请条件、核定标准、拨付流程、清算流程、会计核算、监督使用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自通知发文之日起执行。通知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修改和完善本地区的预付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2024年12月3日,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落实<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医保函〔2024〕67号),要求各地医保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要求,对现行预付制度修订完善,对不符合预付条件的,要明确过渡期限,限期清理,平稳过渡。
二、主要内容
结合上级文件要求,征求机关各科室和市医保中心各科室、各县区医保部门意见,形成了《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付启动条件
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是医保基金支撑能力的重要体现,在基金可支撑能力的范围内实施医保基金预付。全市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低于12个月可实施职工医保统筹基金预付,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低于6个月可实施居民医保基金预付。上年度出现当期赤字或者按照12个月滚动测算预计本年赤字时,不能预付。
(二)定点医疗机构申请预付的条件
申请条件执行国家医保局预付金管理规定所明确的条件,但考虑到当前基金监管的实际形势,结合本地实际并经省级医保部门同意,对行政处罚情形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申请预付金的定点医疗机构应符合《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101号)明确的申请条件,对2024年内存在被医保行政部门处罚的情形设置1年过渡期。
(三)预付金额度
预付金额度将与协议履行情况进行联动,预付金核定标准为上年医疗保险基金月平均拨付额(总额预算控制额度)为基数,按照上年度协议履约评价结果A、B、C,分别拨付100%、80%、60%。
(四)预付金申请、拨付、收回流程
与国家局文件规定保持一致,符合预付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每年度1月底前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申请。市级医保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预付金规模,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按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
预付金实行按年度核定,年底前医保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对账核算,原则上年度结束前通过交回支出户或冲抵结算金额的方式予以收回。
(五)无法收回预付金处理
对定点医疗机构未按期交回的预付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应在次月起从应结算拨付资金中予以扣除。如发生资金不足或无拨付结算资金等无法收回预付金情形的,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应向定点医疗机构所在地区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预付金损失金额,由市级医疗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的预付金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政策文件:《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