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稳妥有序探索优化医疗服务价格,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19次会议、国家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意见》(医保发〔2019〕79号)和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鲁医保发〔2020〕62号)等会议精神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我局于2021年10月14日至2021年11月13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或建议,征集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8条:吸收采纳2条;未采纳6条,其中2条不涉及内容修改,其他4条与国家政策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