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双通道”药品医保管理,根据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和山东省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医保函〔2022〕2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双通道”药品医保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我局于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或建议,征集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29条:吸收采纳24条;未采纳5条,其中3条原文经精简后已不包含反馈意见内容,其他2条为必要内容,需进行规定。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