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健委:
关于人大第20220140号《关于电子健康卡与医保电子凭证功能整合的建议》的回复,现答复如下。
医疗服务是指卫生技术人员遵照执业技术规范提供的照护生命、诊治疾病的健康促进服务,以及为实现这些服务提供的药品、医疗器械、救助运输、病房住宿等服务。国家和省级医保部门根据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合理设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疗服务价格的收费主体是医疗机构、服务提供人员为卫生技术人员、服务标准为执业技术规范标准。当前,护工提供的服务不属于医疗服务的范畴。
根据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权限,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管理权限在国家和省。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国家和省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后,由市级制定价格。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