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海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保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多渠道保障罕见病药物供应”的建议。市级医保部门现行的目录是国家医保局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物目录》),市级医保部门无制定《药品目录》的权限。另外,市卫健委印发了《全市县域医共体中心药房建设工作方案》,围绕统一用药目录、药学服务、药品使用监测、药品采购及药品储备等五个方面,开展县域医共体中心药房建设。截至目前,全市已建成14个县域医共体中心药房,全部开展了“五统一”工作,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中心药房覆盖率100%。各县区以中心药房建设为抓手,提升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
二、关于“鼓励本地药企投产扩产急需儿童药品”的建议。市医药产业专班成立以来,市医保局积极服务企业,认真梳理本地药品销售数据,形成了《关于医疗保障支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调研报告》,指导本地医药企业根据当前市场需求积极研发投产新品种。
三、关于“建立药品短缺逐级上报机制”的建议。市卫健委依托国家短缺药品信息直报系统,建立国家、省、市、县、乡五级短缺药品信息监测预警机制,加强急(抢)救、易短缺药品库存管理,合理设立短缺药品库存警戒线。全市各公立医疗机构对于本院的短缺药品可通过国家短缺药品信息直报系统及时进行上报,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于医疗机构上报的短缺信息,及时准确分析原因,协调做好应对处置工作;对于市级卫健部门不能解决的短缺药品,通过信息系统上报至省级卫健部门。同时,按照《山东省2024年临床易短缺药品清单》要求,指导各级做好短缺药品储备工作,切实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市卫生健康委依托国家短缺药品信息直报系统,审核、分类处置短缺药品信息,对于基层医疗机构上报的短缺药品,由县区指导中心药房予以配送,对于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上报的短缺药品信息,临床上无替代使用的药品,上报省平台,由省短缺药品信息监测中心督促相关生产企业保障省药品采购平台供应。
四、关于“逐级建立中标药品配送通报约束机制”的建议。省医保局牵头印发了《关于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全流程管理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14号),上线了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供应监测模块,实现了省、市、县实时监测、分级应对、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市级医保部门依托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监测模块,定期通报全市各医疗机构集采药品执行情况,督促各医疗机构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市级医保部门按照属地关系开展辖区内集采数据分析和预警工作,药品和耗材招采子系统对监测出近1个月以来订单配送率低于80%、60%、30%的中选企业进行弹窗提醒,中选企业按弹窗要求进行整改,省集采数据分析预警办公室对连续2个月低于30%,连续3个月低于60%的中选企业进行现场约谈,出现紧急情况及时约谈。
五、关于“及时更新扩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数量”的建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由国家卫健委牵头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医疗保障水平、疾病谱变化、基本医疗卫生需求、科学技术进步等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管理,不断优化基本药物品种、类别与结构比例。目前,我市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现行的是《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国家卫生健康委已将新版基本药物目录的动态调整纳入计划,适时调整。新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由520种增加到685种,其中西药417种,中成药268种,能够满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需求。届时,待新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发布后,我市将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安排贯彻落实相关工作。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请您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为我们提出更多的宝贵建议。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