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文霞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生育政策,建立三孩生育保障措施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孕期保胎的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的建议。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关于印发临沂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9〕14号)文件,自2020年1月1日起,生育医疗费用执行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目前,我市参保职工和居民符合政策的先兆流产医疗费用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关于“将不孕不育症的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的建议。根据医疗保障待遇清单相关规定,治疗不孕不育症的医疗费用暂未纳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国家医保局将立足“保基本”的定位,在科学测算,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逐步把医保能承担得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费用可控的治疗性辅助生殖技术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提升不孕不育患者的保障水平。在国家出台不孕不育症医疗费用报销的相关规定后,我市将严格贯彻落实。
三、关于“提高生育医疗保险报销水平”的建议。目前,我市参保女职工发生符合政策的生育医疗费,定额支付标准为:自然分娩,二级及以下医院2000元、三级医院3000元;剖宫产,二级及以下医院3400元、三级医院5300元。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的配偶未就业,符合政策的生育医疗费,按照女职工支付标准的50%享受补助。居民医保参保孕产妇发生符合政策的生育医疗费,定额支付标准为:自然分娩800元,剖宫产1000元。下一步,我们将充分考虑和借鉴您的建议,贯彻落实国家、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相关规定的同时,逐步提高参保人的保障水平。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