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648516507/ybj/2023-0000137  发布机构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3-07-07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对市政协十六届二次会议第310号提案的答复(关于大力扶持医养健康产业发展的建议)

对市政协十六届二次会议第310号提案的答复(关于大力扶持医养健康产业发展的建议)

2023-07-07   作者: 点击数:  

刘勋建委员:

您提出《关于大力扶持医养健康产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推动我市医养健康产业发展,充分发挥医疗保障的支持作用,近年来,市医疗保障局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多渠道、全方位助力医养健康产业发展。

一是在全市实施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政策

职工长期护理保险以解决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为重点,以基层医疗机构和老年护理机构为依托,协同推进健康产业和服务体系发展,全面建立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失能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参保职工提供医疗专护、机构护理、居家护理等方式的保障,减轻参保患者家庭的事务性和经济负担,不断增进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和幸福感。2019年至今每年均将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纳入市政府工作报告和民生实事重点工作任务。2017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试行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先后在兰山区、费县、沂水县开展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试点。2020年起在全市12个县区全面推开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并成为国家级试点城市。目前,全市共有定点医护机构165家,失能人员评定专家库488人,2021年全市参保人数130.89万人,待遇享受5007人,其中医疗专护388人、机构护理216人、居家护理4403人,基金支出4576.05万元。2022年全年待遇享受人数7052人,其中医疗专护556人、机构护理259人、居家护理6237人,居家护理占88.43%,基金支出8523.36万元,社会反映较好,减轻了失能人员家庭事务性和经济负担。

二是全力推进实施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省级试点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精神,经提请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同意,2023年将在全市选取临沭县开展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2023年7月7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印发<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协议护理服务机构标准及范围原则上与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的一致,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托自身资源或通过与养老机构开展合作等方式,提供适宜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为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长期处于失能状态的参保居民,提供包括压疮护理、鼻饲管置换、翻身叩背排痰、清洁护理、协助进食等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和基本生活照料费用保障。试点阶段重点保障评定为重度失能人员长期护理需求,经评估认定为3、4、5级失能等级的参保人员享受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根据居民长期护理服务需求和资金承受能力,参照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设置医疗专护、机构护理、居家护理等三种服务模式,合理确定不同护理模式提供的服务项目。试点期间,我们将探索建立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的筹资机制和待遇保障机制,解决试点县区参保居民中重度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在总结试点成效的基础上,2025年所有县区全面实施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三是长期护理保险的实施有力推动了医养产业的发展

符合条件的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院及医养结合机构,均可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协议定点医护机构。医疗专护项目为符合准入条件的参保职工或居民提供24小时医疗护理服务,机构护理项目为符合准入条件的参保职工或居民提供24小时在院照护服务。参保人员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护理长护费用不设起付线,由定点医护机构与参保人员实行即时联网结算,职工、居民的医疗专护和机构护理的支付比例分别为90%、70%,职工居家护理的按定额补助标准支付,居民居家护理的按日定额结算,对由近亲属或定点医护机构提供的生活照料实行购买服务,对定点医护机构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按项目据实结算。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的全面实施和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开展,既有力推动了我市医养结合产业的发展,又解决了重度失能人员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和基本生活照料费用保障问题。

针对您在建议中提出的针对居家老年人,将符合规定的家庭病床、医疗巡诊等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入住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的医疗费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报销结算等,以增加和加大医保对医养结合的支持力度。下一步我们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一步总结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经验,深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工作与医养结合高度融合,推动医养结合产业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7日

  
上一条:对市政协十六届二次会议第69号提案的答复(关于开展门诊慢、特病委托经办试点业务的建议)
下一条:对市政协十六届一次会议第49号提案的答复(关于健全医保服务经办体系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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