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允许医保药店销售功能性食品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医保定点药店内设立非医保产品销售区域问题”的建议。根据《临沂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第十三条:“乙方应将药品、医用耗材与其他商品实行分类管理、分区摆放。乙方可以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对应到相应编码进行个人账户结算,其中销售医用耗材中的消毒用品(消字号)、家用医疗器械(械字号)需对应统一适用的专用编码。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定点零售药店允许设立非医保产品销售区域,销售区域内可以销售功能性食品,例如红牛(卫食健字〔2001〕第0406号)、大枣(滇20160180)、枸杞子(宁20190002)等都可以在药店内摆放销售。
二、关于“关于医保药店内非医保销售区域标识明确问题”的建议。根据国家医保局《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我市积极推进定点零售药店的规范化和专业化管理,为群众购药提供更多的便利。一是强化协议约束。在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协议中明确规范定点零售药店职责,定点零售药店需要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便利参保人员购药需求。二是强化业务指导。配合业务科室强化常规督导和专项检查,明确对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运营管理,制定定点零售药店操作行为规范,强化定点零售药店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
三、关于“对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一刀切问题”的建议。我市严格执行国家医保局《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要求,落实对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日常管理,严格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日常医保经营行为,切实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但并未采取“一刀切”的管理方式,比如在定点零售药店设立非医保产品销售区域,在销售区域内可以销售功能性食品,例如红牛(卫食健字〔2001〕第0406号)、赤小豆(皖20160287)、大枣(滇20160180)等,都可以在药店内摆放销售,但不能使用医保基金支付。
您关于医保药店非医保产品的管理和销售的提案,对我们后续的工作开展很有参考价值。下一步,我们严格按照国家医保局《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在认真听取专家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医保服务高效便民。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