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648516507/ybj/2023-0000144  发布机构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3-09-26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对市政协十六届二次会议第430号提案的答复(医保定点药店内设立非医保产品销售区域问题)

对市政协十六届二次会议第430号提案的答复(医保定点药店内设立非医保产品销售区域问题)

2023-09-26   作者: 点击数:  

刘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允许医保药店销售功能性食品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医保定点药店内设立非医保产品销售区域问题”的建议。根据《临沂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第十三条:“乙方应将药品、医用耗材与其他商品实行分类管理、分区摆放。乙方可以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对应到相应编码进行个人账户结算,其中销售医用耗材中的消毒用品(消字号)、家用医疗器械(械字号)需对应统一适用的专用编码。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定点零售药店允许设立非医保产品销售区域,销售区域内可以销售功能性食品,例如红牛(卫食健字〔2001〕第0406号)、大枣(滇20160180)、枸杞子(宁20190002)等都可以在药店内摆放销售。

二、关于“关于医保药店内非医保销售区域标识明确问题”的建议。根据国家医保局《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我市积极推进定点零售药店的规范化和专业化管理,为群众购药提供更多的便利。一是强化协议约束。在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协议中明确规范定点零售药店职责,定点零售药店需要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便利参保人员购药需求。二是强化业务指导。配合业务科室强化常规督导和专项检查,明确对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运营管理,制定定点零售药店操作行为规范,强化定点零售药店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

三、关于“对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一刀切问题”的建议。我市严格执行国家医保局《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要求,落实对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日常管理,严格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日常医保经营行为,切实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但并未采取“一刀切”的管理方式,比如在定点零售药店设立非医保产品销售区域,在销售区域内可以销售功能性食品,例如红牛(卫食健字〔2001〕第0406号)、赤小豆(皖20160287)、大枣(滇20160180)等,都可以在药店内摆放销售,但不能使用医保基金支付。

您关于医保药店非医保产品的管理和销售的提案,对我们后续的工作开展很有参考价值。下一步,我们严格按照国家医保局《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在认真听取专家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医保服务高效便民。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9月26日

  
上一条:对市政协十六届二次会议第47号提案的答复(关于适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体系促进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下一条:对市政协十六届二次会议第434号提案的答复(关于强化医保云监管,提升医疗机构服务能力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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