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局立足工作职能,完善医疗保障体系,服务乡村振兴,提高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获得感、满意度。
一是完善居民医保待遇保障体系。2020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提高至550元,个人缴费标准为250元。居民医保“两病”用药保障机制建立,参保居民普通门诊报销限额由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300元,大病保险起付线由1.2万元降至1万元,报销比例达到60%以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由85%提高至90%,引导群众看病就医首选基层,促进分级诊疗。
二是完善特殊群体医疗保障体系。建立特殊群体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为2581名建国前老党员设立“补充医疗保障基金”,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保障后,剩余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给予全额保障。实施特殊人群医疗保障倾斜政策,将苯丙酮尿酸症患者纳入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所需特殊治疗食品费用,纳入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将唇腭裂患者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取消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保慢性病门诊和住院起付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本药物100%门诊报销政策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扩展至所有二三级定点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将脑瘫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纳入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救助住院报销比例分别提高至75%、65%。
三是完善医疗救助体系。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优抚对象、持证残疾人参加居民医保由财政给予全额资助。将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纳入医疗救助重点对象范围,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直接给予医疗救助,经“五重保障”保障后,再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再救助。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由个人提出申请给予5000元至2万元医疗救助。实施“三取消、一提高、一控制”政策,取消贫困人口医保目录内医疗服务项目、药品、一次性医用耗材的个人先自负比例,一次性耗材的最高限额由3万元提高到5万元,控制贫困人口住院医疗目录外费用占医疗总费用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6%。截至目前,全市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支出2.01亿元。
四是完善医共体居民医保基金总额付费体系。建立总额预算、年初预付、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激励约束机制。科学确定医共体居民医保基金年度预算额度,建立预付金制度,按一定比例于年初预拨给医共体,减轻医共体垫资压力。实施医共体医保总额打包付费的,促进医共体内医疗资源共用、信息资源共享、专科资源共建、人才有序流动,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基层,引导群众优先选择到基层医疗机构看病就医,为群众提供有针对性、全方位、全生命周期的健康管理服务,推进医共体从治病为中心向健康为中心转变,实现参保群众、医共体、医疗保障三方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