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障工作,增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公平性和可及性,省医保局印发了《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的相关政策,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后,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达到我市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男职工满30年、女职工满25年),可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省内不同统筹区基本医保缴费年限互认并累计计算;二是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已参加职工医保但未参加过养老保险,或既往参加过养老保险但不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和我市规定的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三是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的,经核定符合条件的,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经核定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职工最低缴费年限的,可按规定一次性缴费后,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也可继续按月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缴费期间按在职职工享受职工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