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生育保险办理
二、办理依据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07年3月省政府第193号令)第三条:“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规定负责生育保险的经办业务……”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职工,可以持下列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生育保险科
四、办理条件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生育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五、申请材料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临沂市直企业女职工,在生育后三个月之内,由生育职工所在单位社保经办人员带以下资料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津贴:
1、《临沂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此表可在临沂市人社局官网“资料下载”模块自行下载)一份,加盖单位公章、企业法人章或签字、单位经办人员签字;
2、生育职工住院诊断证明原件;
3、生育职工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原件;
4、生育职工住院收费项目汇总表原件;
5、住院病历复印件(盖住院处章)。
注:1、第3、4两项限符合享受临沂市生育保险待遇的企业男职工、异地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的女职工。2、第5项限流产及存在生育并发症的女职工。
六、基本流程
1.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企业职工,通过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上传材料或由生育职工所在单位社保经办人员带相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生育待遇;
2.经办机构审核录入职工信息生成生育保险待遇;
3.每月生成生育保险待遇汇总表,由基金科负责发放。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即时受理待遇申请。
九、咨询方式
咨询地点:北京路8号市政服务中心3楼生育保险窗口。
联系电话:81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