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临沂市直企业职工,在生育后三个月之内,由生育职工所在单位经办人员带以下资料来申请: 1、《临沂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此表可在临沂市人社局官网“资料下载”模块自行下载)一份,加盖单位公章、企业法人章或签字、单位经办人员签字; 2、生育职工住院诊断证明原件; 3、生育职工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原件; 4、生育职工住院收费项目汇总表原件; 5、住院病历复印件(盖住院处章)。 注:1、通过省卫生健康委数据接口不能即时查询职工正常生育证明及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为确保这部分职工能够按时享受待遇,职工可自行提供正常生育证明及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材料办理;2、第3、4两项限符合享受临沂市生育保险待遇的企业男职工、异地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的女职工。3、第5项限流产及存在生育并发症的女职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