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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疗保障局 |
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及医保经办业务开展监督检查 |
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
1.是否存在违反诊疗规范、价格收费政策和医保支付范围等规定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行为;2.是否存在未建立医保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疗配备医保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按照规定保管资料、传送数据、报告信息、公开费用;未经同意提供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以外医药服务;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行为;3.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
社会办定点医疗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数据分析 |
全年抽查比例为3%,每年一次 |
市、县级医保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3.《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