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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参保居民在本县域内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主要指乡镇卫生院及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服务站)、以及本市县域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和医药费用可纳入普通门诊报销范围,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