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付标准: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800元,第二次及以后分别为100元、200元、400元(其中,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患者年度内在市内同一定点医疗机构第二次及以后住院无起付标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不设起付线;市内定点中医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较同级下降20%)。
\n报销比例:市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起付线以上的报销比例分别为90%、85%、72%、60%,其中,政策范围内住院治疗使用中药饮片费用的报销比例分别为95%、90%、80%、6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15万元。0-17周岁符合条件的脑瘫、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救治住院,二、三级定点医院的报销比例分别为75%、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