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职工在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年度起付线分别为300元、500元、800元(其中,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患者在市内同一定点医疗机构第二次及以后住院无起付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不设起付线;市内定点中医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较同级下降20%);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起付线减半,自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设置起付线。年度起付线以上、10万元以下的住院费用,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90%、85%、80%(退休人员95%、92.5%、90%),10万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报销比例统一为90%(退休人员9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