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临沂市开展集采中选产品进基层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高新区民政卫生工作办公室,沂河新区社会保障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和《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开展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3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巩固集采政策落地成效,增强集采中选产品可及性和群众购药便捷性,打通集采中选产品落地“最后一公里”,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临沂市开展集采中选产品进基层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沂市开展集采中选产品进基层活动
实施方案
为扎实开展医保基金使用绩效提升年活动,进一步巩固集采政策落地成效,提升集采中选产品可及性和群众购药便捷性,增强基层医疗保障服务能力,提高群众满意度,促进医保、医药、医疗协同发展和治理,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集采中选产品进基层”活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创新医药服务方式,探索完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销售机制,强化集中带量采购全流程管理,持续扩大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使用覆盖面,努力为全市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医疗保障服务,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好的保障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需求。
二、参加范围
(一)中选产品品种范围。按照企业自愿、适宜在基层销售、产能充足、能够及时足量保障供应的原则,药品为省医保局下发的《集采药品进基层药品目录》(见附件),医用耗材为当前集采中选耗材,企业按不高于集采中选价格供应。
(二)参加单位范围。按照自愿原则,县区医保部门组织确定参加集采中选产品进基层活动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单体药店,下同)、村卫生室(含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社会办医疗机构名单。首批纳入一定数量零售药店、村卫生室,稳妥有序扩大覆盖范围,逐步向社会办医疗机构延伸,条件成熟时可开展集采中选产品进线上平台。参加单位名单应通过微信公众号等渠道面向社会公开,便于群众查询、就近购买。
三、主要内容
(一)集采中选药品进基层。参加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的单位,要做到“五统一”,即:统一设置销售专柜(区),规范集采药品管理;统一采用双标签公示药品价格(集采药品中选价格、销售价格),确保价格信息公开透明;统一优先配备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用药,满足群众日常需求;统一进行销售价格承诺,切实减轻群众购药负担;统一公布医保部门咨询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1.集采药品进药店。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加,鼓励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积极参加。参加单位从省医保局下发的《集采药品进基层药品目录》中,自主遴选确定不少于50种药品,并根据自身需求由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或单体药店报送计划采购程序、配送方式等,严格执行“五统一”标准,鼓励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采购。
2.集采药品进村卫生室。村卫生室自愿参加,从省医保局下发的《集采药品进基层药品目录》中,自主遴选确定不少于30种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由乡镇卫生院汇总需求量并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网上采购,统一调配供应,逐步实现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全覆盖。实行县域医共体“中心药房”的地区,应做好集采药品进村卫生室与“中心药房”工作的有效衔接。
3.集采药品进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自愿参加,从省医保局下发的《集采药品进基层药品目录》中,自主遴选确定不少于50种药品,并根据自身需求报送计划采购量,药品价格信息应按规定面向社会公示,严格执行集中带量采购政策,并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采购所需已挂网的药品。对于网下采购的,在采购完成3个工作日内通过采购平台进行登记。
4.集采药品进线上平台。取得药品网络销售许可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自愿参加,从省医保局下发的《集采药品进基层药品目录》中,自主遴选确定不少于50种药品,并根据自身需求报送计划采购量,与中选企业自主协商确定采购程序、配送方式等,按照进基层活动有关要求通过线上向群众销售。
(二)集采中选医用耗材进社会办医疗机构。严格执行集中带量采购政策,优先配备使用集采中选医用耗材。落实网上采购政策,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采购所需已挂网的医用耗材产品,对于网下采购的,在采购完成3个工作日内通过采购平台进行备案登记。
四、配套措施
(一)规范申报程序。申请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的单位,应向其协议管理所属医保部门提交申请书、承诺书,医保部门要认真审核把关,县级医保部门应向市级医保部门报备,确认最终参加单位名单。
(二)做好供需对接。市医保负责将参加活动的单位名单、药品需求信息推送相关中选企业,做好供需对接。参加活动的零售药店、社会办医疗机构自行与中选企业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也可委托所在县区的采购联合体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各县区医保部门要加强药品采购供货情况、协议履约情况监督检查,及时督导解决发现的问题。根据乡镇卫生院功能需求,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后期将开通村卫生室用药申请窗口,乡镇卫生院线上汇总、统一订单、精准调配供应提供信息化服务。
(三)建立考核机制。各县区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参加单位的考核,通过日常和定期检查,重点就“五统一”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存在“五统一”标准执行不规范、群众投诉或检查发现超出中选价格和进货价格率销售药品等情况的,应暂停相关单位参加进基层活动,对拒不整改的,取消参加资格,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市医保部门报备。各中选企业按照中选价格保障参加单位药品采购需求,并加强配送企业供货监管。对不能保障稳定供应、超中选价格供应的,各县区医保部门应及时约谈督导中选企业或其选定的配送企业,必要时调整药品品种范围,情节严重的将在省级开展的集中采购活动中采取约束措施。
(四)完善激励措施。各参加活动的单位是药款结算的责任主体,要按协议约定及时向企业支付药款。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药款结算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实行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按规定落实集采结余留用政策。
五、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细则(2023年8月底前)。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参加单位范围,设计准备“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观摩现场。
(二)活动启动(2023年8月底前)。全市组织召开“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现场观摩会,各区县局指导参加单位落实“五统一”标准,签订购销协议,协调企业组织货源保障药品供应,加强宣传发动,8月31日前正式启动销售集采中选产品。
(三)总结交流(2023年12月底前)。总结各县区活动成效,组织召开经验交流会,不断完善措施,逐步扩大参加单位范围,推进集采中选产品进基层活动稳妥有序常态化开展。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提升医疗保障服务水平、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切实举措,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成立工作专班,进一步细化方案,扎实做好动员部署、资料审核、现场打造、供需对接、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各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对村卫生室集采药品的采购、配送、使用、还款等各个环节的指导,确保村卫生室采购的集采药品满足参保人用药需求。各配送企业、药品批发零售企业要按照规定履行好药品供应和采购销售职责,切实提高集采中选产品使用可及性和感受度。
(二)加强统筹协调。各县区局要把“集采中选产品进基层”活动纳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全局中谋划和推进,与门诊统筹制度改革、医保报销等政策做好衔接。鼓励各地结合信息化建设,为群众提供更便捷的购药服务。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工作协作机制,统筹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配合有关部门督促零售药店、药品使用单位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确保药品来源可追,去向可查。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区局要加强对参加单位中选产品集采政策的解读与培训,提高参加单位政策水平和服务能力。要通过报纸、电台等多种新闻媒体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使“集采中选产品进基层”活动的重要意义、实践成效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集采药品进基层药品目录
政策解读:《关于印发<临沂市开展集采中选产品进基层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