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观利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处方管理办法>对罕见病采取更宽松灵活政策的建议》(第1605004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罕见病用药医保报销政策
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药品目录》进行管理,符合《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第二十三条,参保人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诊断、治疗与病情相符,符合药品法定适应症及医保限定支付范围的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我市一直严格执行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和报销政策,放开罕见病患者药品适应症限制需国家层面出台政策。
二、关于罕见病患者长期处方报销政策
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长期处方管理实施细则(2026年版)>的通知》(鲁卫医字〔2026〕3号)第四十三条,各地医保部门支付长期处方开具的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不对单张处方的数量、金额等作限制,参保人按规定享受待遇。我市按规定将参保人凭合规长期处方发生的药品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确保罕见病患者等长期用药群体的医保待遇得到充分保障。
三、关于普通门诊统筹和慢特病报销政策
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第十四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购药,与认定病种及治疗相关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合规费用按规定纳入门诊慢特病待遇保障范围,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门诊慢特病治疗无关的其他医疗费用按普通门诊费用结算。同时,不断巩固提升职工普通门诊待遇保障水平,将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累计年度起付标准由200元、400元、800元调减为200元、400元、600元,报销比例由70%、60%、50%提高至80%、70%、60%,退休人员再相应提高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1500元提高至在职职工4500元、退休人员5500元。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严格执行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指导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做好药品医保报销工作,同时落实好长期处方医保支付政策,对符合规定的长期处方药品费用按规定予以支付,确保参保群众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切实减轻参保群众用药负担。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