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1300MB2858422E/2026-00050  发布机构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6-04-20  发布日期  2026-04-20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生效中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医保基金监管宣传月 | 个人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会受到什么处理?

医保基金监管宣传月 | 个人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会受到什么处理?

2026-04-20   作者: 点击数:  

个人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会受到什么处理?

答: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来源:北京医保


  
关闭窗口
关于我们联系方式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