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医保发〔2021〕4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山东省医保局《关于执行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结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8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落实中选结果和采购量
本次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周期为2年,自2021年1月1日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协议每年一签。各县区局和市直医疗机构要根据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在我省的中选结果,严格落实省医保局分配的采购量,并按照要求签订购销三方协议,并将协议扫描件上传至送采购平台。市、县(区)各医疗机构要按照由中选企业自主选择中选产品配送企业要求,做好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衔接联动及供需双方对接服务,保障中选企业与相关医疗机构建立配送关系。所采购中选产品要在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前与企业结清货款。
二、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政策
根据各医疗机构与企业约定的采购产品及数量,测算各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金额,在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协议后,由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分别按医保基金不低于约定采购金额的50%预付给医疗机构。市、县(区)医保部门负责对预付政策和医疗机购回款情况适时进行监测和督导。
三、完善基金结余留用政策
参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规定,对冠脉支架集采范围内品种实施医保资金单列预算管理,医保资金节约部分,经考核后按不高于50%的比例由医疗机构结余留用,引导医疗机构使用中选产品。
“3+N”省际医用耗材采购联盟人工晶体采购结果,及相关医保基金预付政策和基金结余留用政策,参照本通知同步执行。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