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648516507/ybj/2022-0000132  发布机构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2-11-14  发布日期  2022-11-14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生效中
 文  号  临医保发〔2022〕34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2〕32号文件《做好中药配方颗粒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2〕32号文件《做好中药配方颗粒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22-11-14   作者: 点击数:  

临医保发〔202234


各县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

现将省医保局、省卫健委、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中药配方颗粒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3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医疗保障  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114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科室: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科)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药配方颗粒医保支付工作的通


鲁医保发〔202232


各市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胜利油田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根据《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的通知》(鲁药监规〔2021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中药配方颗粒医保支付工作通知如下:

一、纳入范围。将符合国家或山东省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标准、取得上市备案号(山东省内生产企业)或取得跨省销售备案号(山东省外生产企业)获准在山东省内销售、且与已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品种相对应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二、支付管理。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中药配方颗粒按照通用名管理,不区分生产企业。中药配方颗粒参照医保药品目录乙类药品管理,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暂定为15%,各地不得自行调整。有关医保支付条件参照医保药品目录中对应的中药饮片执行。

三、编码管理。中药配方颗粒实行统一的国家医保编码管理。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向国家医保局申请赋码,国家医保局审核通过后统一发布,供各地使用。

四、挂网采购管理。符合条件的中药配方颗粒应当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挂网,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其他省级平台挂网价。公立医疗机构应当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阳光采购、网上交易。鼓励民营医疗机构网上采购。对于尚未挂网或网上供应不到位且临床必须、不可替代的中药配方颗粒,医疗机构可联系生产经营企业临时采购。

五、监督管理。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要将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药配方颗粒情况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完善考核评价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利用医保信息监管平台加强中药配方颗粒使用日常监管,严禁超量开药、重复开药、超限定开药,避免基金不合理支出。严厉查处冒名开药、串换药品、利用享受医保待遇转卖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职责分工。医疗保障部门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支付,做好医保结算信息系统目录更新和系统维护工作,指导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对应使用。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临床使用指导,完善医疗机构评审指标,强化用药管理,确保合理诊疗、合理用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好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监督管理。

本通知自202311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114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临医保发〔2022〕34号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2〕32号文件《做好中药配方颗粒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docx
附件【临医保发〔2022〕34号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2〕32号文件《做好中药配方颗粒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pdf
上一条:关于转发《关于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山东省接续采购(202212)中选结果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条:临沂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2022年第四批新增、变更和解除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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