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648516507/ybj/2023-0000008  发布机构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3-01-28  发布日期  2023-01-28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生效中
 文  号  临医保发〔2023〕3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省医保局《关于完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省医保局《关于完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2023-01-28   作者: 点击数:  



临医保发〔20233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高新区民政卫生工作办公室,沂河新区社会发展局,市直各定点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省医保局关于完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2023128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完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服务

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医保发〔20234


各市医疗保障局,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驻济军队医疗机构:

按照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和相关工作要求,现就完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互联网首诊服务由《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44号)按各地现行线下诊察费价格政策执行调整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和医保报销政策不变。新增项目为:互联网首诊诊察费(普通门诊)编码001102000010700互联网首诊诊察费(副主任医师)编码001102000010800互联网首诊诊察费(主任医师)编码001102000010900,用于具备互联网医院资质、互联网诊疗服务资质的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首诊诊疗。

二、上述规定自2023130日施行。其他相关规定继续按鲁医保发〔202244号执行。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3119





  
附件【临医保发〔2023〕3号关于转发省医保局《关于完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pdf
附件【临医保发〔2023〕3号关于转发省医保局《关于完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doc
上一条: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的通知》的通知(临医保发〔2023〕4号)
下一条:临沂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3〕2号文件将“复方对乙酰氨基酚片(Ⅱ)”等8个药品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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