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医保发〔2024〕14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民政卫生工作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局,沂河新区社会保障办公室,市市场监管局沂河新区分局:
现将《关于加强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价格监测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1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县区医保部门要及时指导辖区内定点零售药店在招采子系统开通账号,便于药店自行将在售药品销售价格与挂网价格进行比对,并于6月15日前将开通情况通过协同办公系统报送至市医保局价格招采科。
二、各县区医保部门要逐步扩大“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覆盖范围,做好门诊统筹药店与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的衔接,鼓励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参加。要严格按照“五统一”标准,探索采取星级评价等方式,鼓励门诊统筹药店配备集采药品不少于70种,有条件的药店配备集采药品100种以上。
三、医保、市场监管部门要协同配合、分工协作,切实提升监管效能。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报送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价格监测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鲁医保发〔2024〕14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价格常态化监测管理,引导经营者合理制定药品价格,维护参保群众对药品价格的知情权、监督权、选择权,现就加强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目录内药品(以下简称医保药品)价格监测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进药店医保药品价格互查比对
建立完善山东省医疗保障局药品、耗材、医疗服务价格监测及数据分析子系统(以下简称全省医保医药价格监测子系统),推进其与定点零售药店药品进销存系统对接,实时共享医保药品销售价格信息,实现市域范围内定点零售药店之间自助查询比对同种药品销售价格,引导定点零售药店自主发现并调整明显偏高的药品销售价格。2024年9月底前,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应完成系统对接,对共享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鼓励其他定点零售药店系统有序开展对接。
二、推进药店医保药品价格便民查询和点评
依托全省医保医药价格监测子系统,以市为单位开通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销售价格便民查询渠道,方便参保群众登陆查询。建立点评机制,鼓励参保群众对定点零售药店销售价格情况进行星级点评,引导群众自主选择购药。
三、推进药店医保药品价格监测和公开
各市医保部门遴选部分常用、群众反映较多的医保药品,开展辖区内定点零售药店销售价格监测工作;要定期分析和发布同种药品价格排名信息,重点关注不同药店之间价格差异情况,引导销售价格普遍高于平均价格的药店及时纠正不合理价格。
四、共享招采子系统医保药品挂网价格
各市医保局要及时帮助辖区内的定点零售药店在招采子系统开通账号,便于药店自行将在售药品销售价格与挂网价格进行比对。倡导定点零售药店通过招采子系统采购药品,鼓励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优先配备与挂网品牌、规格、包装相一致的医保药品。对定点零售药店销售价格普遍低于挂网价格的药品,在招采子系统药品挂网工作中做好结果应用。
五、深入推进“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
逐步扩大“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覆盖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参加。各地医保部门要做好统筹,严格“五统一”标准,探索采取星级评价等方式,鼓励定点零售药店增加国家、省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配备数量。要切实加强考核监管,确保“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高质量推进。
六、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各市要加强与医药零售行业协会沟通对接,倡导行业协会通过协会章程等方式,明确各定点零售药店在药品价格方面承担的义务和责任;鼓励各定点零售药店通过履行自律公约,发挥行业内生动力,规范定价行为。
七、加大定点零售药店价格行为监管力度
医保部门要将药品进销存系统与药品价格监测子系统对接情况纳入协议管理,明确违约责任。市场监管部门与医保部门共同做好定点零售药店信用风险分类,实现监管成果信息共享。
对销售价格异常、过高加价的药店,市场监管部门要采取函询、约谈、提醒告诫等方式予以监管,严厉打击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串通涨价、垄断价格、操纵市场价格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市场价格秩序。
医保、市场监管部门要协同配合、分工协作,切实提升监管效能。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报送省医保局、省市场监管局。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