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医保发〔2025〕2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高新区民政卫生工作办公室、沂河新区社会保障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医保发〔2024〕21号)、《山东省医保局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5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部分异地就医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进一步规范异地就医备案
(一)各县区要加强对“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的备案审核,落实“先备案、后结算”,参保人在办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时需要上传证明材料,备案所需材料严格按照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事项清单执行,由参保人提交就医地居住证、居民户口簿(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凭证、异地工作劳动合同之一即可,材料审核通过后备案生效。同时,要加强对“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就医报销政策宣传,引导参保人合理就医;对于临时外出就医自主备案参保人,要履行备案告知义务,完善备案告知书,优化经办流程。
(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期间回参保地就医的按“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政策执行。在我市参保的大学生、技工院校学生在户籍地就医仍可享受与参保地(学籍地)相同的报销待遇。
二、调整异地就医首先自付比例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在省内和跨省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住院统筹内医疗费用的首先自付比例统一设定为20%。
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既往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临沂市财政局
2025年3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