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医保局印发了《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临医保发〔2021〕14号),现就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做好国家谈判药品落地工作,保障广大参保患者使用国家谈判药品的可及性、便捷性,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贯彻执行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3号),按照文件要求,经市级专家论证评审,我市研究制定了《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调整我市“双渠道”保障药品范围。从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成功药品、2020年国家医保谈判成功药品、2020年国家药品目录中常规准入的药品中,选择临床必需、疗效确切、价格昂贵的德谷门冬双胰岛素等116个药品列入临沂市“双渠道”保障药品目录,实行“双渠道”购药模式,并纳入我市医保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执行价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将原实行“双渠道”购药模式的康柏西普等5个药品调出“双渠道”保障药品目录,并实行三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限为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切实做好相关药品的配备工作。
二、对注射用艾普拉唑等98个国家谈判药品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用药保障。全市具备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临床需求、患者要求和诊疗能力配备谈判药品,优化用药结构,不得以医保费用总控、药占比和药品品种数量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的采购配备。
三、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特药定点零售药店“双渠道”保障的药品,按照“三定”(即定责任医师、定医疗机构和定特药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执行。对于定点医疗机构没有备药的,实行外配处方制度,患者购药凭责任医师处方和《临沂市“双渠道”保障药品申请备案表》,持本人身份证(代办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和患者身份证)和医保电子凭证(过渡期内可使用社保卡)到特药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对于定点医疗机构有备药的,按现行医疗保险政策及医疗机构规定采购、配备、使用药品,由医疗机构医保部门负责审核报销,不实行“三定”管理。
四、开具“双渠道”保障药品的责任医师,应负责参保患者的诊断、用药申请、病情评估、开具处方、随诊跟踪及宣传解释等工作。要严格把握药品适应症、限定支付范围,按规定开具处方,并填写备案表。对超医保限定支付范围用药的,应事先向患者做好解释说明,并签订超范围用药自费知情同意书;责任医师要向参保患者提供两联处方,并在处方上真实记录开药时间和剂量用法等。特药定点零售药店应负责核对参保患者有效身份证明、外配处方信息,核对无误的,进行配药结算;核对资料有误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外配处方及《备案表》应存档两年并做好登记以备核查。
五、患者住院期间外购“双渠道”保障药品的,开药量仅限当次住院使用量,外配处方的费用合并到住院医疗费用,参保患者持购药发票到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报销,特药费用纳入责任医师所在医疗机构总额控制管理,年终医保经办机构将根据特药使用情况,对医疗机构基金总额进行适当调整。住院期间外购“双渠道”保障药品能否合并到住院医疗费用报销事项,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年终考核,与医保基金总额控制指标挂钩。对未能实现住院期间外购“双渠道”保障药品合并到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的,定点医疗机构自行采购配备“双渠道”保障药品,确保患者住院期间用药需求。
六、“双渠道”保障药品在门诊慢特病使用时,定点医药机构要实行联网直接结算报销,参保人员只需支付个人负担部分,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2022年将适时取消“双渠道”保障药品,住院患者所需药品由医疗机构配备,门诊慢特病患者用药通过电子处方流转模式,在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即时结算。
相关链接:《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