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648516507/ybj/2021-0000029  发布机构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1-03-15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政策解读《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

政策解读《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

2021-03-15   作者: 点击数:  

日前,市医保局印发了《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临医保发〔202114号),现就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做好国家谈判药品落地工作,保障广大参保患者使用国家谈判药品的可及性、便捷性,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贯彻执行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3号),按照文件要求,经市级专家论证评审,我市研究制定了《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调整我市双渠道保障药品范围。从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成功药品、2020年国家医保谈判成功药品、2020年国家药品目录中常规准入的药品中选择临床必需、疗效确切、价格昂贵的德谷门冬双胰岛素等116个药品列入临沂市双渠道保障药品目录,实行双渠道购药模式,并纳入我市医保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执行价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将原实行双渠道购药模式的康柏西普等5个药品调出双渠道保障药品目录,并实行三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限为202131日至2021531日。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切实做好相关药品的配备工作。

二、对注射用艾普拉唑等98个国家谈判药品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用药保障。全市具备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临床需求、患者要求和诊疗能力配备谈判药品,优化用药结构,不得以医保费用总控、药占比和药品品种数量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的采购配备。

三、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特药定点零售药店双渠道保障的药品,按照三定(即定责任医师、定医疗机构和定特药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执行。对于定点医疗机构没有备药的,实行外配处方制度,患者购药凭责任医师处方和《临沂市双渠道保障药品申请备案表》,持本人身份证(代办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和患者身份证)和医保电子凭证(过渡期内可使用社保卡)到特药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对于定点医疗机构有备药的,按现行医疗保险政策及医疗机构规定采购、配备、使用药品,由医疗机构医保部门负责审核报销,不实行三定管理。

四、开具双渠道保障药品的责任医师,应负责参保患者的诊断、用药申请、病情评估、开具处方、随诊跟踪及宣传解释等工作。要严格把握药品适应症、限定支付范围,按规定开具处方,并填写备案表。对超医保限定支付范围用药的,应事先向患者做好解释说明,并签订超范围用药自费知情同意书;责任医师要向参保患者提供两联处方,并在处方上真实记录开药时间和剂量用法等。特药定点零售药店应负责核对参保患者有效身份证明、外配处方信息,核对无误的,进行配药结算;核对资料有误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外配处方及《备案表》应存档两年并做好登记以备核查。

五、患者住院期间外购双渠道保障药品的,开药量仅限当次住院使用量,外配处方的费用合并到住院医疗费用,参保患者持购药发票到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报销,特药费用纳入责任医师所在医疗机构总额控制管理,年终医保经办机构将根据特药使用情况,对医疗机构基金总额进行适当调整。住院期间外购双渠道保障药品能否合并到住院医疗费用报销事项,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年终考核,与医保基金总额控制指标挂钩。对未能实现住院期间外购双渠道保障药品合并到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的,定点医疗机构自行采购配备双渠道保障药品,确保患者住院期间用药需求。

六、双渠道保障药品在门诊慢特病使用时,定点医药机构要实行联网直接结算报销,参保人员只需支付个人负担部分,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2022年将适时取消双渠道保障药品,住院患者所需药品由医疗机构配备,门诊慢特病患者用药通过电子处方流转模式,在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即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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