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局优化调整四项惠民政策,通过降低起付标准、降低先自付比例、提高报销比例、提高支付限额等举措,全面提高参保居民的医保待遇保障水平,进一步减轻参保城乡居民的医药费用负担。
一是降低居民住院起付线,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参保居民在一、二、三级定点医院的第一次住院起付线分别降低为200元、400元、800元,并且规定第二次及以后的每次住院起付线是一级100元、二级200元、三级400元(实行减半政策);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患者市内同一定点医院多次住院的,取消第二次及以后起付线。政策范围内起付线以上住院报销比例调整为:市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90%、一级85%,二级统一提高到72%,三级统一提高到60%。参保居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仍为每人15万元。通过降低居民住院起付线和提高二三级定点医院的住院报销比例,进一步提高了居民住院医保待遇保障水平。
二是提高居民住院的生育医疗费用支付限额,支持三孩生育政策落地。符合生育政策的参保居民孕产妇,顺产的医保支付限额由原来的800元提高到1500元,剖宫产的医保支付限额由原来的1000元提高到2000元,进一步提高了居民医保的住院生育保障水平,有力支持了国家三孩生育政策。
三是统一降低个人先自付比例,减轻参保居民住院费用负担。个人先自付比例,就是参保患者就医所发生的医保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先按照规定比例由个人自行负担后,剩余费用再扣除起付线、按规定报销比例进行医保报销。个人先自付比例越高,参保患者个人负担就越大。将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的个人先自付比例调整为一致,乙类药品、医用耗材、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先自付比例调减为不超过20%。参保居民发生的无第三方责任的外伤住院,取消先自付比例40%和年度支付限额5万元的原有规定,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报销。但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基本医保不予报销。
四是简化异地就医人员类别,降低异地就医的先自付比例。将异地就医人员简化为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两大类。省内异地就医无需备案,省外异地就医须按规定办理备案。对于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市外就医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和住院政策范围内费用的先自付比例由10%统一调减为5%;省外就医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个人先自付比例由20%统一调减为10%。对于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后在长期居住地就医享受与市内就医相同的医保报销政策,不设先自付比例。
附:临沂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政策汇总一览表
相关链接:关于优化调整有关政策提高居民医保住院待遇保障水平的通知